2006年6月9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法院将开设执行款专用账户
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长期不能执结的,上级法院将予以督办
田雨

  据新华社  各级人民法院将开设执行款专用账户,对执行款进行专项管理、专款专付,执行机构和财务部门对执行款物的管理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予以明确的。此规定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加强人民法院执行款物的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出台的。
  规定要求,人民法院财务部门对执行款的收付要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台账,同时对每个案件实行明细记账。案件承办人应当对每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款往来情况进行登记,并归入案件档案。
  规定还要求,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将执行款交付申请执行人或者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但对于有争议,需要再分配或者其他情况,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先存入执行款专户的,应当先行划进执行款专户。付款人向人民法院交付现金或者票据的,人民法院必须出具收款凭据,对于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者票据的,必须有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付款人出具收据,将收款情况记入笔录并由付款人签名。执行款到账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领款手续。
  今后,当事人反映下级法院有消极执行或者案件长期不能执结,上级法院认为情况属实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结;下级法院拒不落实、消极落实上级法院意见的,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还明确,上级法院应当在受理反映下级法院执行问题的申诉后10日内,对符合督办条件的案件制作督办函,并附相关材料函转下级法院。遇有特殊情况,上级法院可要求下级法院立即进行汇报,或派员实地进行督办。下级法院根据上级法院的督办要求,应当指定专人办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办理情况或处理意见书面报告上级法院。逾期未报的,上级法院根据情况可以予以催报、直接调卷审查、指定其他法院办理或者提级执行。